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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88 于 2012-9-28 17:27 编辑
最近看到不少人发帖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一走了之,发帖提问的似乎还可以理解,但看到不少人回帖建议一走了之,还有人说不良信用记录只保留五年。所以开这个贴看看大家都怎么想。
以下是我个人想法:
如果选择一走了之,先不说个人信用记录,更沉重的后果是会永远背着一份“债”,不管自己是否承认或是否意识得到,另外还有一点,坏了“中国人”的整体形象。
作为签约合同的一方,既然签了合同,只需按月交付几十块的套餐使用费就先拿到价值大几百块的手机,你得到的是有条件的所有权,条件就是在整个合同期间履行按月交套餐费用的义务,合同期结束,双方没有异议,手机的完全所有权才是你的。如果由于个人原因需要提前退出合同,就有义务补交齐余款。当然你也可以转让合同或手机给其他人。至于你为此要承受的损失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应该大方接受。
有人说这个提前解约要付清余款的规定是霸王条款。从我个人来讲,我不觉得它是霸王条款,理由如上所述。当然,如果商家能推出这样一种政策,在顾客因故提前退出时可以按手机使用情况和当时市估价值给你一定折扣解约收回手机,顾客会很高兴,但是手机行业现实情况不允许这样操作。
有人说商家签约时没有给你讲清楚有这个条款,实践中很多商家都不会把可能成为顾客签约顾忌的条款给我们讲清楚,而是只写在密密麻麻的合同条款里某个地方,或者用很小的星号和很小的一行字来完成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如果商家只是没有口头向你讲清楚,他还不至于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有商家用错误信息误导你,比如和你说可以提前解约而不用承担损失,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告他并应该会胜诉。
据说TPG网络公司曾被法院判处因为在广告上的小字条款过于小导致消费者没有注意到而支付巨额罚款,但这个判罚也不是因为商家没有做到一对一口头向顾客解释清楚小字条款,而是因为书面广告里的小字太小。
一走了之?只看这四个字,不管是什么情况下,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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